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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加大对广告宣传的管理 

发布日期:1970-01-01  浏览次数:68放大 缩小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新闻出版 署近日联合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,加强和改 进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的行业管理和内部监督,进一步规范大众 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行为。
  通知指出,目前广告市场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广告经营行为不规 范、广告发布内容虚假违法等问题。如医疗广告夸大疗效,药品广告 擅自更改审查内容,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功能时,在广告中违法使 用医疗机构、医生、专家、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,或者以人物传 记专题报道等新闻形式发布广告。凡此种种,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 合法权益和大众传播媒介的良好声誉,破坏了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。

  通知要求,广告经营发布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 关宣传政策,不得为追求经济利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。各类大众传播 媒介经营广告要建立健全广告登记、审核、档案保存等内部广告管理 制度,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;要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, 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多的单位,必须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行政和经 济责任。广告发布价格统一部门管理,各类大众传播媒介要严格控制 广告发布数量,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,不得随意扩大广告版面。 要加强对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农药、兽药、房地产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 等广告的审查出证及其它证明文件的查验工作,对无出证(批准)文 号、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广告要坚决禁止发布。 
 
关键词: 模具,新闻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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