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塑料模具网
 
资讯频道首页
动态: 行业 市场 展会 园区 企业 报告 区域 政策 人才 精英         杂志: 模具制造 模具技术 模具工程 国际/模具工业 电加工与模具 现代模具
文献: 教程 设计 Pro/E UG SolidWorks CATIA MoldFlow Cimatron CAXA AutoCAD 模具外贸知识         手册: 基础 结构 英语 文档
 
当前位置: 首页 » 资讯 » 政策法规 » 国家税务总局对扣缴个人所得税作出新规定 (正文)

国家税务总局对扣缴个人所得税作出新规定

发布日期:1970-01-01  浏览次数:90放大 缩小
根据日前国家对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(或机关事务管理、人事等部门)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,为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,国家税务总局对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新规定。
规定指出: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,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,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。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(或机关事务管理、人事等部门)、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。

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(或机关事务管理、人事等部门)向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、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,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(或机关事务管理、人事等部门)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,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(或机关事务管理、人事等部门)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
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结合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,全面办理扣缴登记,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(或机关事务管理、人事等部门)的户数。同时,对所有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财政部门(或机关事务管理、人事等部门)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,并针对存在问题,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措施。 
 
关键词: 模具,新闻
 
[ 资讯搜索 ]  [ 加入收藏 ]  [ 告诉好友 ]  [ 打印本文 ]  [ 关闭窗口 ]
 

 

 
热门资讯
 
产品展示
专业制造PVC排水扩口三通斜三管件模具(优质)
供应PVC管件模具各种立体四通斜四通管件
计量泵
熔体计量泵
快速换网器
快速换网器
推荐资讯
 

网站首页 | 网站简介 | 模具黄页 | 网站建设 | 广告服务 | 会员服务 | 工作机会 | 服务条款 | 联系方式 | 网站地图 | 排名推广 | 广告服务 | 积分换礼 | 网站留言 | RSS订阅